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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局),各局、總公司及各有關單位: 為統一規范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實施的《關于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精神,現就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臺企業駐津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原按照全部中方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30%”調整為“20%”。 二、我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數,由原以“本人上月實得工資”為基數調整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三、我市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1月1日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在計算本人基本養老金中的過渡性養老金時,其2001年度的點工資按照本人2001年的繳費基數計算,2002年度的點工資按照本人2003年的繳費基數計算,并以此類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在外商投資企業與國有等經濟類型企業之間流動的職工,其退休時基本養老金中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仍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調整以后,其中方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養老待遇(統籌項目外基金養老金),改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自行發放,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即:1994年9月30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其1985年的肉類價格補貼、1988年四種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1991年雞蛋價格補貼、1992年糧食價格補貼、1992年肉水價格補貼、1992年煤氣電價格補貼、書報費、洗理費等八項(離休人員還包括交通費、護理費)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其70元補貼(離休人員還包括交通費、護理費)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1998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其125元補貼中的70元補貼(離休人員還包括交通費、護理費)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此外,非養老待遇范疇的住房補貼、離休干部遺孀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等,亦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自行發放。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離退休人員上述其它養老待遇。委托時應向養老保險參保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簽定《委托代發統籌項目外養老金協議》(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制定),并切實保證委托代發所需款項按時足額劃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至4月已按我市養老保險原有關規定執行的不再進行調整。 二ΟΟ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