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自2000年7月建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在運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襄政發[1999]61號)精神,結合外地經驗和本地具體情況,特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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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為了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收支平衡,切實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必須嚴格控制單位繳費工資基數。職工繳費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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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困難企業中,職工工資停發半年以上、無力按基本醫療保險現行繳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以后,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只按照上年度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4.5%繳納住院統籌基金,全額記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帳戶,不分配個人帳戶,職工住院醫療享受同等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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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確定”的精神,為減輕參保職工負擔,按照醫院等級分檔確定原則,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為:首次住院的,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至10%,其它三級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8%至9%,三級以外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7%至8%;第二次及以上次數住院的,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8%至9%,其它三級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7%至8%,三級以外醫院為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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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調整為24000元。連續參保時間每增加1年的,可在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上增加1000元,但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該項最多增加4000元。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該繳費單位享受統籌基金增加支付限額政策計算年限,從恢復參保時間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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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規定病種的參保職工在門診治療或購藥時統一到指定的規定病種門診部治療或購藥,并實行定點、定藥、定量和定額(即定治療醫院、定用藥范圍、定治療次數或藥量、定治療費用限額)的管理辦法。規定病種患者在定點門診部治療時,在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內的費用和規定比例的費用后,其余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未經醫療保險機構批準而到其他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其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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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續保問題。原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在原單位停保后,被新單位重新聘用的,由新用人單位續保;未被聘用的,在失業期間,可帶原醫療保險卡和醫療保險證到市醫療保險處按以下兩種辦法辦理續保:一是有繳費能力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襄政發[1999]6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分別分配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是無力按基本醫療保險現行繳費的,可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全額記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帳戶,只享受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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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理意見》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此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如有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地方,以本《處理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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