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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所屬單位部分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請示》(內電人資〔2008〕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為了保證職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和《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針對你公司的特點,原則同意你公司發(fā)、供電企業(yè)運行人員、電力調度、通信人員、客服中心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實行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施工設計企業(yè)工作人員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門衛(wèi)值班、經濟警察、綠化人員、清潔人員、水電暖維修維護和供電營業(yè)等崗位,以及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崗位(如抄表)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期限為2年。 二、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企業(yè)應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你公司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