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州勞動保障(勞動人事)局、財政局: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于2007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5號令(以下簡稱“省政府第35號令”)公布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第35號令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失業保險參保適用范圍問題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執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外,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均屬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主要是指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等民間組織和團體。 其他經濟組織,主要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等經濟組織。 二、關于事業單位失業保險費籌集問題 事業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差額撥款的,所需資金按財政撥款同比例納入財政預算,其余部分自行籌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所需資金自行籌集。 三、關于建立個人繳費記錄問題 個人繳費記錄的具體內容,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執行。為便于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工作的開展,各地在建立個人繳費記錄時,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信息函〔2005〕21號)要求進行,以滿足其中44項指標的統計要求。 四、關于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州級統籌問題 (一)精心設計和逐步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市州級統籌實施方案。搞好失業保險基金市州級統籌,首先要按統收統支的模式,明確相應的原則、具體操作辦法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其次要明確市州與各縣市區在基金征收、基金支出、基金管理、為失業人員提供服務等相關工作中的責任。同時,嚴格績效考核,推動各層級認真履行職責,避免某些工作環節由于目標任務不落實造成責任缺失。 (二)優化失業保險業務流程。要適應失業保險基金市州級統籌需要,結合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金保工程和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對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做出相應調整,改進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批準、支付等環節的工作,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服務。各地實行市州級統籌后,要繼續做好基金征收、發放和管理工作,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搞好相關工作的銜接和部門之間的配合,規范運作,保證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提高工作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目前已經實行市州級統籌的市州,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各層級統籌的責任;還沒有實現市州級統籌的市州,要切實加強領導,提出具體進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實現市州級統籌。 五、關于失業保險調劑金問題 省政府第35號令規定,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的6%-10%,向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上解調劑金。各市州上解的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依據各市州上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情況及歷年滾存結余綜合確定。各市州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其缺口部分按省級調劑80%和市級財政承擔20%的比例解決。 六、關于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問題 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81號)的具體規定執行。 七、關于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和核定問題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八、關于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問題 按照省政府第35號令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80%計發。” 在今年8月31日前,各地繼續執行現行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標準,即失業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失業保險金205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人每月發給10元醫療補助金包干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九、關于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標準問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正常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費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46號)執行,即“一次性喪葬補助費由現行1200元調整為2500元”,“一次性撫恤費由現行的800元調整為1200元”。 十、關于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問題 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按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活動的,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可按規定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標準在國家和省上未調整前,按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的通知》(甘政發〔2003〕77號)有關規定執行,即“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后,實際再就業人數達到50%以上的,可按參加再就業培訓的人數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200元,未達到50%的按實際就業人數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300元。職業介紹機構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按實際介紹成功實現再就業的人數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元。” 十一、關于統一《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問題 考慮到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市州變換工作或轉移勞動關系隨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實際,規范全省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和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工作程序,《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制,作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及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唯一憑證,內容包括參保職工個人基本信息、失業保險繳費記錄情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審核情況、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情況、免費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情況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的啟用,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通知。 十二、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出問題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即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十三、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問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可向民政部門按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