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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 為維護婚姻登記法律秩序,加強婚姻信息管理,市民政局、市征信管理辦公室、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共同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將本市婚姻登記申請人員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管理,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懲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婚姻信息失信行為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為之一的,為婚姻信息失信行為。 (一)在婚姻登記時,偽造或涂改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登記證書或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離婚證、死亡證明、法院判決生效書、法院調解書、照片等),騙取婚姻登記的; (二)在婚姻登記時,故意隱瞞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騙取婚姻登記的; (三)冒名頂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婚姻登記的; (四)隱瞞婚姻史辦理婚姻登記的; (五)不如實填寫婚姻登記相關聲明書的; (六)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二、失信行為記錄的主要內容 婚姻登記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辦理類型、辦理日期、受理機關、失信行為具體情形。 三、婚姻登記誠信告知 維護婚姻信息的真實性是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義務,各婚姻登記機關要開展宣傳工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要向婚姻登記當事人做好誠信告知服務工作,向婚姻登記當事人發放《婚姻登記誠信告知書》并簽收,讓其知曉失信行為將產生的不良后果。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發現婚姻當事人有失信行為,或者經舉報核實有失信行為的,要按照婚姻信息失信行為信息記錄表(附件2)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記失信行為信息記錄,和相關檔案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婚姻管理處將失信人員信息報市信用中心,錄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臺,列入失信記錄。 失信信息的查詢期限為3年,自失信行為登入之日起起算。查詢期限屆滿,市信用中心將該信息從查詢界面刪除。 四、婚姻失信信息的維護利用 婚姻失信人員信息由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在3個工作日內向市信用中心報送,失信信息由市征信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市信用平臺向有關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婚姻登記失信人員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動態。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信息的利用情況,應按季度向市信用平臺反饋。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