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市屬國有困難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省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員參加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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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 (一)未實施改制,長期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況,嚴重資不抵債,且職工長期未發工資或者生活費的市屬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 (二)2001年12月16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前經法定程序已經破產,且沒有單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三)2001年12月16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后至本辦法出臺之前,經法定程序破產、未按《特困國有企業和破產、改制國有企業出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規定》(武勞社[2001]130號)為退休人員預留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且沒有單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四)已改制、關閉,且改制、關閉時未為已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未預留相關費用的原市屬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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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勞動社保局共同對困難企業的資格進行認定。困難企業應當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月報表、財務報表和上報財政部門的有關統計報表等有關材料,其中,破產企業應當由原主管部門提供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或者政策性破產批文;已改制、關閉企業應當提供改制、關閉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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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困難企業經過資格認定后,應當將其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困難企業的資格一年一定,對未改制困難企業經營效益好轉的,應當及時更改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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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籌資標準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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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困難企業無力解決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并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和產權管理單位報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集中向市財政借款,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后由企業歸還;企業確實無力歸還的,由市國資委負責在企業改制或者破產時,從企業資產或者企業破產財產中扣除歸還市財政;企業資產不足償還借款的,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和產權管理單位統籌解決。對于已改制、關閉破產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規定為其參加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費用進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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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64號令)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規定重癥疾病和慢性病的醫療費用,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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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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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限暫定為一年。困難企業應當在待遇期滿的前一個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進行認定。 已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的,應當按正常參保形式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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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勞動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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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解決本區區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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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下放到區的原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其參保經費由企業所在區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區財政可向市財政申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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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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