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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實施后,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陸續反映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統一理解,減少政策離散性,貫徹落實好96號文,現就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過渡期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過渡期后的養老金標準問題。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過渡期計發辦法核發,并參加今后的年度調整。過渡期后,不再重新核定。
二、關于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臨界指數取值問題。對于選擇臨界指數按“1”計算的統籌地區,所屬參保人按臨界工資計算臨界指數高于“1”的,可按臨界工資計算臨界指數。
三、關于確定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標準問題。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06年6月30日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視同繳費帳戶總額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視同繳費年限的,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視同繳費帳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四、關于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問題。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部分期間以單位員工身份參保,部分期間以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參保人,其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按以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實行個人全額繳費期間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關于在過渡期內個人賬戶實際支出標準問題。在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均按新辦法計發標準(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和記賬。
六、關于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界定問題。96號文附件3中的“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指1993年(公歷年度)當年的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
七、關于部分參保人繳費權益處理問題。1994年1月之后從外省企業調入我省的人員,1998年6月30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以轉出地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認定。轉出地1998年7月1日后才開始實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連續工齡計算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視同繳費指數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所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相應年度我省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比確定。
八、關于特殊群體視同繳費賬戶總額計算問題。96號文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第5點計算公式“1994年1月-1998年6月底記賬額”,包括上述時間內視同繳費年限的補計額,以及實際繳費期間的補齊額。
九、關于轉移視同繳費賬戶后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問題。參保人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一并轉移其視同繳費賬戶基金以及視同繳費賬戶建賬信息,轉入地不再重新核定建賬金額及與其對應的視同繳費年限。
十、關于視同繳費帳戶建賬地問題。對2006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發文之日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轉移時轉出地所在市政府尚未發文貫徹96號文,未建立視同繳費帳戶隨同轉移的,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賬;本通知發文之日后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轉出地為其建立視同繳費帳戶并隨同轉移。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