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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青行業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從2003年10月1日起適當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待遇水平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圍和對象 此次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待遇水平的范圍和對象為已辦理離休手續并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標準 離休人員根據離休時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按下列標準增加待遇: 西寧地區(含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民和縣、樂都縣、平安縣、互助縣、循化縣,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縣、貴南縣、同德縣、興?h、都蘭縣、烏蘭縣、格爾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鎮、冷湖鎮、大柴旦鎮、門源縣、祁連縣、剛察縣、海晏縣、同仁縣、尖扎縣、玉樹縣、稱多縣、囊謙縣、扎多縣、治多縣、曲麻萊縣、瑪沁縣、甘德縣、達日縣、瑪多縣、班瑪縣、久治縣、澤庫縣、河南縣、天峻縣,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縣、貴德縣,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經費來源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此次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是:由離休人員管理單位填寫《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待遇水平審批表》(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本人存檔各一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增加的待遇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應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寫《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待遇水平匯總表》,逐級匯總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