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指導意見》(晉政發[2010]26號)要求,現就電力企業醫療保險業務納入社會統籌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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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2013年1月1日起,原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封閉運行的電力企業納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其中駐太原市的企業納入省直醫療保險管理,其他企業納入所在市的醫療保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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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力企業醫療保險納入社會統籌后,應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在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封閉運行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與納入社會統籌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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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06]42號)要求,電力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同步納入社會統籌。 各市人社部門和有關企業要積極做好電力企業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納入社會統籌的政策和待遇銜接,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做好醫保數據整理、核對、遷移,以及基金劃轉、社會保障卡發放等具體工作,確保參保人員待遇不中斷,確保移交工作平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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