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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參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121號)精神,現就妥善解決企業原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轉招為合同制職工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轉招為合同制職工已退休的人員,其轉招以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2 月31日以前轉招為合同制職工已退休的,補繳數額按每人每月20元繳納;1993年1月1日以后轉招為合同制職工已退休的,補繳時以本人首次繳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同時加收利息。加收利息,按現在或以后補繳年份省公布的個人賬戶記帳利率逐年計算補繳。 二、退休人員補繳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后連續工齡時間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基數不得低于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基數,補繳比例為補繳當年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須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連續工齡,沒有確認連續工齡的,不得補繳。 四、退休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后,屬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按老辦法重新計發;屬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按新辦法重新計發。重新計發的養老金,屬省廳魯勞社函〔2006〕121號文件下發之前退休的,自省廳下文之月起補發;屬省廳此文件下發之后退休的,從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之月起計發。 五、退休人員這次補繳養老保險費后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作為在此之前歷次調整待遇的基數,只作為今后調整待遇的基數。 六、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函〔2006〕121號文件,是解決企業在職職工原從事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規定,這次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參照此規定辦理,不屬于落實政策、糾正錯誤的范疇,完全是為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考慮,屬放寬政策給予辦理;加收利息的計算,也是根據多年利率實際情況,本著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各市區、單位要把這一政策給退休人員講清楚,退休人員是否補繳本著個人自愿的原則,完全由退休人員自主選擇決定,不加勉強。工作中要克服怕麻煩情緒,將好事辦好。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