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根據《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暫行辦法》(深府〔2006〕2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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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用于獎勵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創新等方面,對我市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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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依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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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按照自愿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申報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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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或相關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個人上年度計稅工資薪金收入30萬元以上且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一)在我市各類傳統產業企業、科技企業、金融企業、物流企業、文化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在我市各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擔任學科帶頭人或市級以上重大課題負責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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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騙等稅收違法行為和欠繳稅款行為; (二)在申報前2年內有因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處罰的不良誠信記錄; (三)侵犯知識產權或因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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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人員,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所在單位向相關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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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表(見附件1); (二)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申報人任職證明復印件; (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五)市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或本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報人為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記錄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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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協會根據《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候選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市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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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事部門聯合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形成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年度獎勵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 聯席委員會每年8月31日前確定并公布年度獎勵方案,并通知獲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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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獎勵方案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將獲獎人的獎勵金劃入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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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報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申報人的評審資格;已經獲取獎勵的,對獎勵金及利息予以追繳。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獎勵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由聯席委員會將有關情況分別提交市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和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該申報人3年內評獎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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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表 2.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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