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社保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在《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尚未完成修訂之前,為確保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新《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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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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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鑒定的級別分別增加1-3個月本人工資,具體標準為: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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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經辦機構同意的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二)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乘坐城市間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及以下)發生的交通費用據實報銷。住宿費報銷標準,最高不超過每天150元;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2至12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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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3-18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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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事宜 (一)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持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的住院證明及住院醫療費收據于每月15日前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分中心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二)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住宿費,應于出院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交通、住宿費原始發票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分中心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三)用人單位申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7個工作日內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傷殘證明等相關資料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分中心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較多、時間集中的,用人單位應向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前備案。 (四)本文件所稱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交通、住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發生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支付的工傷待遇。 (五)待我市《若干規定》修訂完成后,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再按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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