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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意見

2001-07-16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
批準文件: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是黨和國家新時期的重要工作之一。作為社會保障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關系到每一位干部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西藏自治區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意見》(簡稱《意見》)。擬于8月6日、13日、20日、27日將《意見》的主要內容予以公示,同時還要請電視臺在黃金時段配合宣傳。請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支持和參與,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以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精神,為積極推進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我區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要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范圍和統籌層次
(一)實施范圍 我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本著積極穩妥、區別對待、自愿參保的原則,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二)統籌層次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駐各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區直機關、事業、社會團體以及國有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統一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與各地統一政策,統一辦法,統一標準,分塊運作,基金分別使用,分級管理和核算;駐區外省(市)區單位及其職工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別特殊情況參加所在地統籌有困難,確需集中管理的,需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下同)為基數,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基數。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對于個別特殊困難企業按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確有困難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計算。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新建單位以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工資總額的7%左右。各地(市)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上下浮動1%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經測算需超過8%的,應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以后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在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必須按照《破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順序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并按上年度本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實際支出額,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最多不超過18年)18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起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足額繳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不間斷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逾期3個月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將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支付職工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踞t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不計征各種稅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總額的30%左右,最低不低于25%,最高不超過35%,可按45歲以下(含45歲)、45歲以上、退休后3個年齡段劃分。具體比例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以及我區的實際等因素由統籌地區確定。
五、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的范圍。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或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小病或門診醫療費用,也可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實行分開管理,分別核算,充分發揮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得相互擠占。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起付標準以上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按一定比例負擔。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即一個職工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引導不同醫療需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的原則確定。
個人帳戶只能用于醫療費支出,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職工調動工作時,其個人帳戶隨之轉移。個人帳戶實行超支自理。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自治區和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并認真做好社會化服務。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嚴格審查醫療費開支,在確認其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及時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醫療保險基金。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并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七、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踞t療保險定點醫院按照中醫、西醫、藏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近就醫的原則,主要在自治區、各地(市)、縣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選擇確定。職工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選擇定點藥店購藥。
八、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 離休人員、老紅軍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待遇不變,醫療服務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單獨列帳管理。
(三)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
(四)其他人員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比例應高于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平均水平。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比例低于在職職工。
普通高校在校學生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按現行規定執行。
職工工傷、生育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在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前,其醫療費用按原渠道列支。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逐步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
為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特殊醫療需求,減輕職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后的住院醫療費用負擔,化解部分職工高額醫療風險,在建立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研究和探索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逐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等多層次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至6%以內部分,經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可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區的實行和用人單位及職工的承受能力,制定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十、時間安排和實施步驟
十一、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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