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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09年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02-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桂勞社發[2009]31號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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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2009年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和調整幅度可參照我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可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象為上年度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人員,包括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1-6級工傷人員、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并參加養老保險金調整的工傷人員,不再進行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不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其工傷待遇的調整,由用人單位參照所屬統籌地區的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今后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除有特別規定另外行文外,原則上不再另行通知,由各統籌地區按照本通知規定適時調整。各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備案。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抓緊安排部署,嚴格執行政策規定,盡快組織實施,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各市在2009年6月10日前,將所屬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上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附件: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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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 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幅度主要參照我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進行調整。因此,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即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百分比),以達到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相平衡。參考方法如下: 方法一:工傷保險待遇相對數的調整辦法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12”為基數,根據傷殘等級、生活護理等級、供養親屬情況,確定相關人員每人的調整數額。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數額 傷殘一級:基數×90%; 傷殘二級:基數×85%; 傷殘三級:基數×80%; 傷殘四級:基數×75%; 傷殘五級:基數×70%; 傷殘六級:基數×60%。 (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數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數×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數×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數×30%。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數額 配偶: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 其他親屬: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方法二:工傷保險待遇絕對數的調整辦法 以“統籌地區每項工傷待遇月發放總額×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領取待遇的人數”方式來計算,確定相關人員的調整數額。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數額 統籌地區傷殘津貼的月發放總額×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領取傷殘津貼的總人數。 (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數額 統籌地區生活護理費的月發放總額×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生活護理費的發放總人數。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數額 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發放總額×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適當比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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