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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8]3號、蘇財社[2008]3號)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水平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對按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07元)的市區退休人員、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給予適當增加,繳費年限不滿15年增加3 元;滿15年不滿25年增加8元;滿25年不滿35年增加12元;滿35年及35年以上的增加 15元。各縣(市)具體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按10%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年限增加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107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70元。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副高(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5、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得超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的50%!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各縣(市)的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縣(市),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市區的由市區(維揚、廣陵、邗江、開發區、市直)統籌基金列支。 各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報市政府備案。 四、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籌措資金,盡快組織實施,確保在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同時要廣泛宣傳養老金調整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等因素掛鉤,以體現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政策導向,取得廣大保障對象對本次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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