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提高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效率,現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的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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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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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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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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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調查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沒有財產進行分配,又沒有相關義務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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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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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監察職權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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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應當由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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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超過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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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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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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