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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應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2000年,我部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制定發布了《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6號令),要求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工種)的人員,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按照這一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工種)的,也應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現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持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國政府目前尚未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職業資格證書互認協議,所以外國人在中國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工種),原則上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二、外國人在中國從事具有外國特色的職業(工種),經勞動保障部批準,如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等,可以持本國政府或行業協會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就業或上崗。該證書須經過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公證證明應為中文或英文。
三、允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加職業資格鑒定考試(只提供中文試卷),各地應對其參加鑒定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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