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公安廳(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迅速發展,對加快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起了積極作用。這些企業大多數都能遵守我國勞動法規,依法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但是,在一些企業中也出現了違反我國勞動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任意辭退職工,克扣職工工資,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強迫職工加班加點,不按規定向職工提供保險福利待遇,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時常發生工傷事故,違反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有的甚至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打罵、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為了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糾正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和政策規定招(聘)用職工。企業不得擅自招用農民工,不得在禁忌崗位上招用女工,嚴禁招用童工。企業必須與被錄用的職工,遵照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對拒不執行國家招用職工規定的,勞動監察機構可責令企業退回招用的職工,并應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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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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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得低于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和國家物價指數上漲情況,適時調整職工工資。企業必須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對企業職工工資低于國家和當地政府最低工資規定或克扣職工工資的,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補足,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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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和休假制度。企業職工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在征得工會同意并與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4小時。職工加班加點,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得以此為理由解雇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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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的法規、政策,按規定為職工交納養老、待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基金,為職工提供必需的生活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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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職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企業應負責醫治;醫療終結,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安排適當工作,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并保證其日常生活費用。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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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據《工會法》規定,企業應支持職工組織并參加工會,應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工會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提出提高工資水平、生活福利待遇,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要求。企業應建立協商談判制度,由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協議(集體合同)。工會組織應對企業遵守勞動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可及時提出要求,督促企業改正;對不改正的,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共同采取措施使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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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歐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違反規定的,由勞動監察機構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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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政府部門對企業遵守勞動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檢查時,對企業的生產、生活環境應仔細巡視并有權詢問有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可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企業有義務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對阻撓或拒絕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檢查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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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通過調解和仲裁予以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積極受理職工的申訴,盡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使每一件勞動爭議案件都能及時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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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勞動法制教育,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勞動法規,普及勞動法規知識,增強企業與職工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勞動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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