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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2007
2007-09-11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興市財政局 浙勞社老〔2007〕114號 浙江省紹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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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級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7]11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
內容: |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遺屬基本生活需求,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有所提高,經研究,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520元調整為575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48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00元調整為440元。 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65元調整為295元;系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調整為255元。 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 四、調整后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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