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我市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難時,得到經濟救助,規范我市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特殊困難救助資金(以下簡稱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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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是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已納入本市區(不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街社會化管理的下列退休人員(包括采取過渡形式實行社會化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退休人員; (二)孤寡退休人員; (三)患1-4級精神病退休人員; (四)無子女雙老戶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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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救助條件 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救助: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退休人員患重大疾病,一個治療期內基本醫療費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超過5000元以上的; (二)孤寡、患1-4級精神病、無子女雙老戶退休人員患重大疾病,一個治療期內基本醫療費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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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重大疾病 本辦法所指重大疾病為:1.急性心肌梗塞;2.腦中風(急性期);3.慢性腎功能性衰竭(尿毒癥);4.惡性腫瘤;5.急性壞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癥肝炎;7.嚴重腦外傷;8.危及生命的良性腦瘤;9.血液病;10.重度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嚴重的意外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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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家庭收入計算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各類工資、獎金、補貼等勞動收入,以及利息、有價證券等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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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家庭成員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一) 夫妻; (二) 無生活來源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子女; (三) 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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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救助標準 (一)救助資金起付標準為每人每次1000元; (二)按照第一條所列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確定救助金額。救助標準分三個檔次,即:1000元/人次、2000元/人次、3000元/人次; 救助對象基本醫療費個人負擔金額1萬元以下的給予1000元/人次;個人負擔金額1萬元至3萬元的給予2000元/人次;個人負擔金額3萬元以上的,給予3000元/人次救助; (三)實行總額控制。每人一次性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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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救助資金審核撥付程序 (一)救助對象申請困難救助資金,由退休人員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特殊困難救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人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醫院鑒定診斷證明、發生醫療費用單據; 2.身份證、戶口簿和領取養老金有關證明; 3.救助對象屬第一條第(一)類人員,需提供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情況證明; 4.當年接受救助及使用情況; (二)社區居委會在收到救助對象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救助對象申請資料的調查核實,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向街道(鎮)退管機構進行報送; (三)街道(鎮)退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申請資料的審核,填報《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特殊困難救助情況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連同申請者的有關資料向所在區退管辦報送; (四)區退管辦在每月25日前完成對街道(鎮)退管機構上報申請資料的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向市退管辦報送; (五)市退管辦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對區退管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困難救助資金數額進行審核確認后,報市勞動社保局,經審核后向市財政局報送; (六)市財政局接市勞動社保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并將給予救助對象的救助資金以授權支付的方式將額度下達給市勞動社保局,由市勞動社保局將資金劃入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區退管辦的銀行賬戶,區退管辦通過街道(鎮)、社區居委會將救助資金發給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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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救助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困難救助資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二)市退管辦每年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要求,編制下年度困難救助資金預算,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財政局申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市退管辦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季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 (四)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季度統計報告制度;每季結束前,市退管辦向市財政局報送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五)困難救助資金在年度終了有結余的,財政部門按規定結轉下年度使用; (六)退休人員、各級退管部門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救助對象和救助條件進行申請、審批,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困難救助資金;對違規使用困難救助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特殊困難臨時救助的日常工作由市退管辦負責;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特殊困難臨時救助情況,由市退管辦定期向廣州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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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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