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發〔1998〕10號、國發〔2000〕8號、勞社部發〔2001〕8號等文件精神,綜合運用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提供崗位、加強服務等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幫助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保生活、接關系、促就業”,妥善解決大齡下崗職工面臨的實際困難,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平穩出中心,促進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特制定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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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穩推進下崗職工出中心 1、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期最長不超過3年;三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照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 2、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下崗職工,企業可實行內部退養;對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的下崗女職工和年滿5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的下崗男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企業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可為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內部退養職工在退養期間,由企業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并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承擔。 企業內部退養職工的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對政策性關停、破產重組的特困企業,經同級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批準,按照再就業資金籌集的“三三制”辦法解決。企業盈利后所需經費全部由企業自行承擔。 3、對協議期滿時,女連續工齡滿28年、男年滿48周歲以上再就業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為與企業內部退養政策相銜接,可將其基本生活保障時間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所需經費按再就業資金籌集的“三三制”辦法解決。 4、在協議期間未實現再就業,女連續工齡滿20年、男連續工齡滿25年以上的下崗職工,在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實行解除勞動關系、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對職工發放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的辦法。 5、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已參加房改取得房屋產權或者部分產權的,按市房改政策執行;未參加房改并租住原企業住房的,在無新的住房前,可繼續租住,租金標準按市房改政策的規定執行,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標準。 6、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戶口屬于集體戶的可將其轉入居住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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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勵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 7、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由企業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費。 8、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按本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對無力支付的政策性關停、破產重組的特困企業,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適當補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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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四○五○項目安置大齡下崗職工再就業 10、對設計“四○五○項目”的社會法人或自然人,按照項目安置四○五○下崗職工的人數,從市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每個項目設計單位或個人1000-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11、對通過“四○五○項目”安置大齡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的項目執行人,取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后,享受勞服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在銀行貸款的,從市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期限不超過3年的小額貸款貼息。 12、從事“四○五○項目”的下崗職工,協議期內可繼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3、“四○五○項目”執行人與下崗職工履行2年以上勞動合同后,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按每人600元的標準,給予項目執行人一次性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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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 14、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憑《昆明市非正規就業證》從業的,可享受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15、協議期未滿的下崗職工,自領取《昆明市非正規就業證》之日起,可繼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6、從事非正規就業的下崗職工或非正規就業服務組織,在銀行貸款開展服務項目的,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期限不超過3年的小額貸款貼息。 17、非正規就業服務組織、社區服務組織與下崗職工履行2年以上勞務協議后,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按每安置1名下崗職工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獎勵。 18、對單獨從事非正規就業1年以上的下崗職工,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個人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19、從事非正規就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服務組織,憑《昆明市非正規就業證》或批準從事非正規就業服務的文書,到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免費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發票領購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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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勵企業創辦生產自救性經濟實體分流安置下崗職工 20、企業創辦經濟實體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優先辦理證照,取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后,享受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21、企業開展生產自救安置本企業下崗職工的,履行2年以上勞動合同后,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按每安置1名下崗職工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的獎勵。 22、企業在銀行貸款開展生產自救的,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給予期限不超過3年的小額貸款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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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崗騰位、鼓勵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 23、全市各級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公共服務機構等,要對本部門、本單位在勤雜、保安、市容協管、公安交通協管、公共場所車輛保管、環境綠化美化、報刊亭、電話亭等崗位上使用的退休人員和外來勞動力進行清理,根據就業需求,騰出崗位,優先安置下崗職工再就業。特殊專業技術崗位需聘用退休人員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聘用。 24、對未按要求進行清崗騰位,繼續違規使用退休人員和外來勞動力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每使用1名3000元的標準,收取就業調劑金。就業調劑金統一納入同級財政再就業資金。 25、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履行2年以上勞動合同后,按每使用1名給予500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經費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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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 26、對組織培訓并安置下崗職工的用人單位,經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后,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按規定標準支付培訓費用。 27、各辦學單位對下崗職工培訓合格后,及時推薦就業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從本級再就業資金(財政和社會籌集)中按每推薦1人就業給予200元的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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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28、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要及時將其社會保險資料移交到職工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手續。 29、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 30、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社會保險關系個人繳費手續接續窗口,及時為協議期滿出中心與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服務。 31、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在接續了社會保險關系和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后,對其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及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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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上述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把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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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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