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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后,利用多余的人力、物力"找米下鍋"開展多種經營,所增加的利潤和留利的處理原則,經7月6日26次市長辦公會議同意,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前提下,自攬生產任務,開展多種經營,其發生的利潤應并入企業全部利潤,統一納稅、交利和留利。 二、企業由于以上情況增加利潤,所多提的企業留利,可由企業自行安排用于各項基金,不受核定的五項基金比例的限制。 三、企業在安排這部分留利時,應先統一計提,然后轉到企業安排的有關基金中。 四、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經委《關于進一步搞好工業經濟體制改革的請示》中第(十五)條即按本規定辦理。 以上規定自一九八四年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