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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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一、 調整的范圍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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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人員按10%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較低的,各地可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結合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情況,在蘇南地區不高于220元、蘇中地區不高于210元、蘇北地區不高于200元的范圍內,具體確定調整標準;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也可比照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昆山、泰興、沭陽三縣市分別按蘇州、泰州、宿遷市確定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再增發5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50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400元。 (三)發放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生活補助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我省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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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支持補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3號 蘇財社[2010]178號)、《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4號 蘇財社[2010]1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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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3年7月1日起,參照本文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比照本文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的相關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補差(不再另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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