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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 我市《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甬勞險[2001]202號)中關于允許部分大齡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及延長繳費年限的“前補后延”政策是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中斷繳費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的。省文件同時規定“前補后延”政策的執行截止時間為2001年12月31日,我市甬勞險[2001]202號文件將這一政策的執行截止時間推遲到2002年4月30日。目前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我市這一政策執行時間較為關注。為維護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嚴肅性和社會穩定,現就我市停止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前補后延”政策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各縣(市)、區按照甬勞險[2001]202號文件規定執行的允許寧波市城鎮非農戶籍大齡參保人員最長可以補繳8年養老保險費、最長可以延長5年繳費年限的“前補后延”政策,必須嚴格按文件規定,從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各地不得自行延長執行時間。 二、今后凡涉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特殊群體的繳費辦法和待遇享受等重大問題的政策,必須按全市統一的政策執行。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與市局職能部門聯系;各縣(市)、區在研究、制定、出臺當地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政策時,應主動向市局報告,避免因地區之間政策不統一引發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