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有效緩解市區城鎮居民的醫療困難,減少因病致貧的發生,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07〕38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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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申請大病補助: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居民; (二)持有《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的家庭成員;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城鎮居民; (四)其他參保居民全年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含門診特殊病種)個人負擔合計超過1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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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病補助基金的來源為: (一)市、區財政每年統籌安排100萬元(市財政50萬元,新浦區財政20萬元,海州區財政10萬元,連云區財政10萬元,市開發區財政10萬元)。 (二)社會募集和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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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居民全年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住院費用(含門診特殊病種),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補助,全年補助不超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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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 一、二、三款的補助對象全年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費用(含門診特殊病種),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60%補助,全年補助不超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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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病補助對象發生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外的費用及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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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大病補助條件的人員,可以到參保登記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填寫大病補助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歷證卡、病史資料、出院小結(或出院診斷、出院記錄)、有效票據、醫療費用清單等相關資料;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職工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街道勞動保障所應認真核對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將符合大病補助條件人員的資料集中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將符合大病補助條件的人員情況予以反饋。由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公示(時間7天),無異議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補助金額,街道勞動保障所及時發放給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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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大病補助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病補助基金的審核支付,并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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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大病補助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及個人,若采取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基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負責追回,并停止參保人當年享受大病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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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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