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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妥善解決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7]11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本通知所指的參保范圍是應參加而由于企業困難等原因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具體包括: 1、所在企業本通知印發前已破產改制,企業破產改制終了時已退休退養但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縣以上國有、集體企業退休退養人員; 2、尚未破產改制的市、縣(市)區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二、繳費標準和待遇 1、已破產改制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統一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逐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共繳納10年。 2、本通知印發后破產改制(包括已進入破產改制程序但尚未終了)的市、縣(市)區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以企業破產改制終了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費率一次性繳足10年。 3、尚未破產改制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逐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企業破產改制時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退休退養人員,在全部或部分退回所領醫療補助費后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中2007年1月1日之后破產改制終了的企業退休退養人員所領醫療補助費全額退回;2007年之前破產改制終了的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可相應減少退費,減少的退費額=領取的醫療補助費總額÷10年×企業破產改制終了次年至2007年的年數。減少的退費額原則上不超過所領醫療補助費的一半,但計算出的應退費額超過6000元的,統一按6000元退回。 上述人員均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正常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包括特殊病種門診和家庭病床,下同)待遇,不建個人賬戶,同時應按照統籌地區的政策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享受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破產改制時提留了退休退養人員醫療保險費用(資產)但未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其退休退養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由企業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后報同級政府審核確定。 原已按《湘潭市困難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潭政發[2004]15號)參保的破產改制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正常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之前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仍按潭政發[2004]15號文件規定報銷。 三、籌資渠道 1、已破產改制終了,因資產不足,未提留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參保資金,市、縣(市)區屬企業,由同級醫療保險基金按1%費率承擔, 2%費率部分由同級財政安排(但市屬企業參加縣級醫保的,3%費率部分由市財政安排),省財政對市、縣(市)區屬企業參保資金給予1%費率補助。 2、本通知印發后破產改制的市、縣(市)區屬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參保資金,從企業資產變現或清算資金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資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幫助解決。 3、尚未破產改制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參保資金,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自籌解決。 4、大病醫療互助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用按照統籌地區標準由職工(退休人員)個人負擔。 四、基金管理 1、困難企業職工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 2、退休退養人員所退還的醫療補助費,由企業原主管部門統一收繳后繳至同級財政醫保專戶,用于彌補政策規定由醫保基金負擔的部分。 3、各級財政根據核實的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及時將補助資金足額撥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五、組織實施 已破產改制企業符合參保條件的退休退養人員應于2008年7月15日前攜帶本人身份證、退休證、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張以及應退回的醫療補助費和應繳納的大病醫療互助、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到企業原主管部門(企業原主管部門已撤銷的,到企業所在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參保繳費,然后由企業原主管部門造冊匯總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尚未破產改制的困難企業具備參保條件的,由企業直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關注民生、解決民憂,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切實做好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 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湘 潭 市 財 政 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