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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關于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水平,經省政府同意,從2011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140元;二類地區930元;三類地區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9.2元;二類地區7.5元;三類地區6.5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