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和“兩航”起義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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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 1、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2、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并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調整基礎上,一類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名單見《關于印發山西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等四個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發〔2006〕47號)。 5、軍隊轉業干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低于1650元的,補齊到1650元。 (二)退職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再增加20元。 (三)五七家屬工 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將未參保“五七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09〕83號)精神,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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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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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確保在2011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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