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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2010-12-20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廣東省深圳市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應按本暫行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區間選定,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單位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代碼的,可以將其分支機構視為獨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向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和職工按照本暫行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交原件和復印件。
單位和職工按照本暫行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第六條 繳存單位、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本暫行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專辦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指定1名或者數名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單位職工為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負責本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專辦員組織業務培訓,并不得收取業務培訓費用。
第八條 專辦員承辦以下事項:
(一)負責按規定為本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
(二)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保密義務;
(三)審查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知識的宣傳和指導;
(五)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第九條 專辦員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十條 專辦員本人信息變更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信息變更申請表》、專辦員身份證。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注冊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及專辦員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專辦員身份證;
(六)單位證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成立的單位應當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單位根據單位自身性質分別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者核準登記證明;
(三)企業應當提交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五)社會團體應當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單位名稱、性質分類、經濟類型、資格類型等信息變更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分別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分別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托收賬戶開戶銀行、托收賬戶銀行賬號、托收賬戶名稱更改的,提交和公積金中心重新簽訂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合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單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單位分立、合并批準設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者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者注銷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件。
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且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兩年內未有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申請辦理個人登記信息變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關材料:
(一)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變更的,提交身份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戶籍情況變更的,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變更的,提交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四章 賬戶設立、封存、轉移
第十六條 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前款規定中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則上應當選定一家受委托銀行(歸集專戶銀行,下同)辦理。單位選定受委托銀行后,應當在該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
新錄用職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清冊》。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后,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申請清冊》。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管理:
(一)職工調出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落實新單位或者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需轉移至集中封存戶管理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申請清冊》;
(二)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批文證明材料。
職工本人辦理前款規定業務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職工所在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申請清冊》: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戶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從市外轉入本市,職工所在本市新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入申請表》。
職工本人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業務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第五章 匯繳、緩繳和補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繳交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單位專辦員應當在繳存日前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單位調整繳存基數或者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清冊》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單位因連續虧損2年及以上申請辦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緩繳申請表》;
(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或者工會決議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前款規定中的降低繳存比例是指單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之下設置繳存比例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自受理繳存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五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屆滿,將自動恢復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再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在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滿前30日內按照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單位需要提前終止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狀態的,應當在繳存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提前終止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因單位原因漏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可以申請補繳在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七條 單位以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第二十八條 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選擇現金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二)單位選擇支票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制與匯繳或者補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單位以前條規定和前款規定方式為單位部分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按規定為其免費制作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且免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通知專辦員領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條 專辦員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職工本人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一條 職工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及時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更改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并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應當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一)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二)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三)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將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職工本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 并按規定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身份證。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
第三十五條 遺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手續并補辦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因損壞、磁條消磁等原因無法使用,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更換手續。

第七章 網上業務辦理
第三十六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七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結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啟封;
(五)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
(六)本單位提前終止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狀態的;
(七)單位和個人部分信息變更;
(八)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八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三十九條 職工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第四十條 專辦員或者職工使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本暫行規定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中按照編制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本暫行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公積金中心與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共同發行,以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為目的,以信息網絡為技術基礎的銀行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暫行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補充,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提前10日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公示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試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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