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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現就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額度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配偶每月增發5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發39元。 本次調整后,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實際金額達不到每月743元的補齊差額;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達不到每月557元的補齊差額。 三、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