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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駐冀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 目前我省的調整辦法尚未出臺,為了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利益,保持工傷保險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經研究,在我省調整辦法出臺前,2004年企業因工負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暫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企業因工負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統籌地區200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予以調整,生活護理費以2003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基數進行調整。 二、在省里直接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按照2003年度全省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進行調整,具體標準如下: 1、2003年與2002年相比,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為11.53%,企業因工負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6.92%的增長率進行調整。 2、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評定,屬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466元,屬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373元,屬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為280元。 三、以上標準執行時間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