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了落實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市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的緊急通知》(穗府辦明電[2010]15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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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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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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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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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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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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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為在崗職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根據《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問題,則根據《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規定),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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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除高溫津貼外,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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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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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情況,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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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情況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關于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09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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