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范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加收工作,依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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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社會保險繳費單位應當按月到社會保障服務大廳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人數,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每月20日前為社會保險繳費單位正常申報繳費時間,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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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會保障服務大廳稽核窗口負責對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進行即時稽核,并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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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保險繳費單位逾期不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書面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提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請監察時,應當提交《提請勞動保障監察審批表》,社會保險費催繳書面通知及送達回證,以及社會保險繳費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確認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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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請監察的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案件,經核實確屬有繳費能力但拒不繳費的,報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查處。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供并經核實的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下發《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逾期不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指令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經批準,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其除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欠費當月的2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該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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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保險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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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有繳費能力的單位,是指生產經營正;虮容^正常,且工商注冊年檢合格、稅務登記年檢合格的各類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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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破產、改制、停產半停產及困難企業等,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及滯納金的加收,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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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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