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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堅持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著力完善民生保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對象。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即在城市規劃區內(含縣城、鎮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農用地的人員;在城市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的人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具體名單,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由村委會報鎮(鄉)人民政府,核準并公告7天后,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2.保障原則。堅持繳費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扶持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統一;低起點、廣覆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險制度雙軌運行、逐步并軌;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完全積累個人賬戶模式,實行統賬結合模式的地區,應逐步向個人賬戶模式過渡;按不同年齡段分別實行培訓就業保障、養老保險和福利保障等多種保障方式。
3.保障方式。對16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采取培訓就業保障方式為主。對年滿35周歲以上、59周歲以下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補助保障范圍,對其實行“老年生活津貼”的養老補助政策,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4.保障資金。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原則籌集費用,個人按一定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集體經濟繳納和當地政府補助。其中,個人領取的征地安置補償費、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分配收益、集體經濟股權分紅等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繳的,也可以用個人的其他收入繳納。集體承擔部分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從征地補償和規定比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或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列支。政府補助部分,可以從當地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發放“老年生活津貼”所需資金,從依法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5.培訓就業保障。以16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為培訓就業的重點對象。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要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失業登記管理制度,享受與城鎮居民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和相關培訓扶持政策。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將符合培訓準入條件的農村青年統一納入“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和職業技能培訓就業計劃,開展實用性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就業后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愿望的,可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6.留用地保障。今后征收土地,征地單位要留出或劃出實際征地面積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體作生產發展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留用地應依法辦理將其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留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或集體用地的費用納入征地單位的預算成本。
二、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保障對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省各統籌地區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居民以及18周歲以上的中學生),18周歲及以上無業居民,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等。有條件的地區,農村戶籍居民可以與城鎮戶籍居民實行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待遇水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著眼于保障基本的醫療需求,重點解決參保人員在保險期限內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賬戶。最高支付限額設定在上年度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按連續繳費時間設定在40%—60%之間。有條件的地區,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設立社區門診醫療統籌。社區門診醫療統籌具體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由各統籌地區確定。鼓勵有條件的居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作為補充,用于補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3.籌資水平。各地要根據實際,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具體繳費標準由所在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省勞動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定后實施。
4.繳費方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人單位應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助。一次性領取征地補償金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保當年繳費標準為基數,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若干年,并享受相應年限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年限期滿后,繼續按期繳費參保。大中專及技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繳費,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全員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5.財政支持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支持機制。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由財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恩平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35元標準給予補助,所在市、縣、鄉鎮(街道)三級財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給予補助。對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家庭成員和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由當地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承擔。
6.管理服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勞動保障部門或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具體辦理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協助參保登記和業務咨詢工作。利用銀行、郵政儲蓄等社會窗口,委托辦理繳費手續。
三、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1.參保對象。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指我省關閉、破產、解散的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的退休人員。各地應于2007年底前將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對不同時期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分類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
2.參保方式。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確有困難的地區,可通過建立保障門診特定病種和住院為主的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不建個人賬戶,優先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住院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
3.分類納入。一是對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困難企業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本意見下發之日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二是對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本意見下發之日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不足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企業主管部門統籌確有困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幫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對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產、關閉、解散的企業,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意見》(粵辦發〔2006〕26號)相關規定執行。
4.繳費辦法和資金來源。各地要根據本地的經濟和醫療消費水平,合理確定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符合上述政府資助條件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所在統籌地區2006年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支出為基數,一次性計算10年,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其中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恩平市),原則上由省財政負擔25%,市、縣財政負擔25%,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負擔50%。10年后的醫療費用支出,通過擴大覆蓋面和發揮各地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的調劑保障功能解決。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在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恩平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醫療保險統籌且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到位后,再安排下撥。
四、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1.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不斷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07年,采用普遍調整與政策傾斜調整、定額調整與繳費年限補貼相結合的辦法,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重點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以及80周歲以上人員予以傾斜。通過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達到1000元以上(其中欠發達地區不低于450元),保證廣大企業退休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2.逐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普遍調整與政策傾斜調整相結合的原則,參照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指數的變動情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逐步縮小不同地區和不同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差距。2008年至2010年,連續三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
3.多渠道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總體水平。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的缺口,各級財政要及時調整支出結構,加以彌補。加快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大力發展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著力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總體水平。
五、解決農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1.逐步提高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從2007年7月起,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全省統一政策和標準實施調整,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逐步提高。
2.著力解決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2006和2007社保年度出現的基金缺口,省財政在原基數的基礎上再增加補助6000萬元(即每年專項補助11066萬元);省農墾總局在原基數上再增加安排2000萬元(即每年11066萬元,含中央財政專項補助4000萬元);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每年在原基數上再增加調劑3000萬元(即每年專項調劑8066萬元),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后仍有缺口的,由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安排解決。今后,繼續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多方籌資、確保穩定”的原則,建立多種渠道、多方籌資解決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長效機制。
3.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做好擴面征繳和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努力實現全省農墾企業職工應保盡保,確保繳費水平不降低,確保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墾區和諧穩定。
六、解決華僑農場職工生產生活保障突出問題
1.加快歸難僑的危房改造。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每戶不少于1.5萬元的標準對歸難僑的危房改造給予補助,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全省華僑農場歸難僑1.69萬戶危房改造任務。
2.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把華僑農場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行業中長期規劃統籌安排。其中,17個困難華僑農場的交通、水利、電力、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扶持欠發達地區發展政策的實施范圍。
3.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歸難僑、職工及退休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單建統籌的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各級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對華僑農場中困難群體和困難地區的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安排好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4.妥善處置歷史債務。對華僑農場因分離辦社會職能等所形成的非金融債務,包括歷年拖欠職工工資、離退休金、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等,從2007年起三年內分期分批解決,省財政對17個困難華僑農場歷年拖欠款的缺口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穩妥處理華僑農場職工的勞動關系。
5.做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所需工作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和華僑農場共同負擔,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規范華僑農場土地開發利用的管理。省有關部門要對華僑農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予以適當傾斜,支持華僑農場開展招商引資和興辦產業轉移工業園,以工業化促進經濟發展,提高華僑農場職工生活水平。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狠抓各項政策的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各級黨委、政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解決民生問題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實現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而努力奮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