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四川省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下發<四川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民發[2006]45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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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殘疾軍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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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參保繳費。 (一)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保繳費。 (二)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殘疾軍人撫恤關系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安排資金。 (三)殘疾軍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并由民政部門代收后統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殘疾軍人個人繳費部分確實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經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當地財政安排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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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殘疾軍人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巴府發[2001]41號文的規定必須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之一,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之二、之三由殘疾軍人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之一的醫療保險費,有工作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無力繳納的、無工作單位的經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當地財政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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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其就醫住院管理和醫療費的支付范圍、結算辦法等,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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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補充醫療保險,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并享受醫療補助。具體補助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住院費。殘疾軍人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藥物、診療和服務項目中由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額,在醫療補助封頂線以內的,給予60%醫療補助。 (二)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超出部分中,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費用,給予醫療補助。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比例按80%,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比例按60%。 (三)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殘疾軍人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列入醫療補助,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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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關系所在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管好用好醫療補助資金,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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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殘疾軍人在單位已享受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由原單位繼續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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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殘疾軍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安裝和更換假肢、義眼、輪椅、配鏡等(限國內產品)的,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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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民政、勞動保障、財政及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規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一) 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統一組織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辦理參保繳費等相關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老年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本辦法規定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要對醫療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并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資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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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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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原醫療保障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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