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各類學校與托幼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醫發〔2010〕287號)規定,為做好本市城鎮居民參保繳費與社保卡發放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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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居民參保與收繳工作 (一)2011年度參保繳費期限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從2012年度開始,參保人員于上一年9月1日至 11月30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為保證參保人員2011年1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應盡可能在12月30日前辦理完參保繳費手續。 (二)由于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進行了調整,為此,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對《北京市醫療保險街道管理子系統》與《北京市醫療保險學校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件》)有關個人繳費標準的參數進行了升級維護。所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各類學校與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在辦理新年度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業務前,必須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http://www.bjld.gov.cn/)或醫保建設網(http://yb.capinfo.com.cn/)下載升級補丁完成本單位《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件》更新。 (三)按照調整后的繳費標準,城鎮老年人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0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100元;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殘疾的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凡是采取現金繳費方式的,應按照參保單位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凡是采取銀行代扣繳費方式的,應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標準存入足夠金額(備注:凡是使用北京銀行《京卡》(借記卡)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在保證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多存1元錢)。 (四)凡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且繼續參保的各類人員,持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確認的書面說明(原件與復印件)到參保單位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對于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則由民政部門或監護人代為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參保單位對通過年審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的,在《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件》中選擇錄入“享受醫療財政補助標識”指標中的具體指標項。升級后的《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件》增加了兩項個人免繳費標識“重度殘疾老年人”和“重度殘疾少年兒童”,參保單位在資格驗審通過后應在《街道或學校版醫保軟件》中予以標識。 (五)從2010年12月1日起,今后凡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的新參保人員,一律按照《關于調整補充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信息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0〕36號)規定要求,進行個人信息登記與證件照片采集工作。由于制作社保卡需要一定時間,為此,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應為新參保人員發放《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在制卡期間,《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可作為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在此期間發生醫療費則需個人全額墊付醫療費用,符合報銷條件的,按照手工報銷流程辦理。 (六)按照城鎮居民門診就醫實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度的管理要求,城鎮老年人和無業居民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中應包括1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保證參保人員2011年1月起享受門診報銷待遇,對沒有選擇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城鎮老年人和無業居民,應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選擇變更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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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居民社保卡發放 (一)城鎮居民社保卡發放的總體方式按照《關于集中發放北京市社會保障卡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9〕60號)規定執行。 (二)對符合制卡條件的人數在600人以上的參保單位,由社會保障卡集成服務商直接將社保卡送達到參保單位或區縣社保中心。凡是要送達參保單位的,送達前區縣社保中心應通知參保單位指定專人接收;符合制卡條件的人數在600人以下的參保單位,由區縣社保中心負責通知其限時到區縣社保中心指定的地點領取。屆時,參保單位須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單位介紹信》(信中要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 (三)參保單位接收到社保卡后,應盡快開展發放工作,凡領取了社保卡的參保人員要在《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發行回執單》上簽字,或由參保單位指定專人代為簽字領取。 (四)學生兒童的社保卡是以2010年4月參保人當時所屬參保單位進行制作的。因制卡與發卡時間差所致,普遍存在著因轉(升)學等原因造成部分學生兒童已離開原參保單位。為此,建議原參保單位和學生家長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發放和領取社保卡手續。 1、原參保單位可根據學生兒童的登記信息,與家長取得聯系,通知其在2011年1月15日前領取社保卡;或者學生兒童家長主動去原參保單位領取。 2、2011年1月20日后,原參保單位應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發行回執單》的第一聯以及未發出的社保卡,退回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退回的社保卡將轉入二次發行庫。 3、2011年3月1日后,凡是已制作社保卡但未領到社保卡的,家長應先通過社會保障卡客戶服務熱線“96102”進行咨詢確認后,再攜帶參保人員與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到居住地附近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設在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內)辦理社保卡申領手續。 (五)曾經參加學生兒童或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且已拿到社保卡的人員,由于年齡增長原因,目前符合參加無業居民或老年人參保繳費條件的,在其按無業居民或老年人繳費標準繳費后,其應將社保卡交給參保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由其到區縣社保中心對社保卡進行參保人員身份信息的同步處理。 (六)2010年11月30日前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因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問題未能制卡的,其可通過社會保障卡客戶服務熱線“96102”進行咨詢或通過參保單位與區縣社保中心聯系,確認社保卡的制作情況,根據咨詢情況領取社保卡或做好相應的信息采集比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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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縣社保中心和參保單位接此通知后,應認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執行,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年度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工作,同時做好城鎮居民社保卡發放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逐級上報。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ο一ο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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