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本市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審批的管理,規范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的審批程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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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下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失業人員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的申請和審批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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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辦部門) 社保經辦機構具體實施本市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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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主體) 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應由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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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提出) 單位從業人員通過單位向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通過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所在地開業服務機構向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自由職業人員、失業人員通過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戶籍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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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條件) 辦理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的參保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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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材料) 1、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或者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 2、《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職)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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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理)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政策規定,申報的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場予以辦理,因情況復雜無法當場辦理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政策規定,申報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場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后重新上報全部申報材料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場予以辦理,因情況復雜無法當場辦理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人的申請不屬于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審批事項范圍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明確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前退休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結,同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復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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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審批) 1、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批并作出決定,同時告知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最多可延長30日。 2、經審批予以通過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職)審批表》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處簽署意見,并加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前退休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結。 3、經審批未予通過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制作《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明確告知審批不通過的原因,并加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前退休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結,同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復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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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喪勞提前退休(職)的申請和審批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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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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