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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在職或離退休人員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救濟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復意見的函》(勞社廳函〔2004〕176號)的規定,女性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可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妻、母、祖母、外祖母應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領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家居本市的,應由死亡人員原工作單位向參保地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死亡人員無原工作單位的,應由供養直系親屬直接向居住地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凡家居外省市的,供養直系親屬應提供當地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病歷材料,交死亡人員原工作單位,并由原工作單位向參保地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提供材料不充分的,應按要求予以補充。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廢止。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