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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關于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7-08-2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政發〔2007〕87號    內蒙
內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建立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試點工作的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工作的目標
2007年在國家試點的基礎上,同步啟動自治區試點。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和烏海市為國家試點城市;自治區確定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整體啟動,其他盟市選擇1至2個旗縣統籌區作為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范圍,2009年全面啟動。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工作的原則
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與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一)參保范圍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它司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工家庭中,長期隨父母在城市居住的農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統籌層次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有條件的盟市可實行盟市級統籌,暫不能實行盟市級統籌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三)籌資水平
成年城鎮居民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最低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繳費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不低于70元。具體籌資標準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不同人群的醫療消費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以及隨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增加的正常調整機制。對連續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參保居民,可適當提高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四)繳費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并對困難城鎮居民給予傾斜。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城鎮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個人和家庭繳費以及單位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稅收鼓勵政策。
對列入國家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按人均10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再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按人均15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給予補助。補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對列入自治區試點的參保居民,自治區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3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2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給予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具體撥付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另行制定。
(五)待遇水平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主要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就醫制度。
各統籌地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范圍內的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統籌基金結余率控制在15%左右。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內。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兒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額可適當提高。具體病種和標準由各試點統籌區確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其他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建立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參保居民因病發生特殊困難的要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給予補助。
三、強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
(一)基金管理方面
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和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各級財政、審計、監察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中央、自治區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各地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經辦機構管理方面
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勞動保障社區平臺建設。加大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配備、工作經費、專業培訓、技術手段等方面的投入,自治區、盟市、試點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為開展試點工作安排工作經費,并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拓展和完善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化管理。構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城市社區服務組織參與、連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管理服務體系和服務網絡。
試點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委員會,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
(三)醫療服務管理方面
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嚴格規定高價藥品、新增診療項目、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及高值醫用耗材的準入和使用條件,充分利用社區醫療和中醫藥服務。加強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方便、規范的服務。科學設置參保、繳費、就醫、支付等工作流程,實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的直接結算,方便群眾,提高管理效率。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四)發揮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作用方面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盡快在城市社區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管理規范、方便快捷、服務優質、價格低廉、群眾滿意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加強大醫院與社區醫院的聯合與協作,培養更多的全科醫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積極推進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和社區衛生服務相結合,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并通過降低起付線、提高支付比例等措施,積極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把常見病、多發病解決在基層。
四、深化醫療保障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
切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盡快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進一步研究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繼續完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范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五、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成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
自治區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試點工作,協調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各地組織實施,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自治區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發展改革、教育、藥品監督、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盟市及試點地區也要相應建立領導協調機制。
(二)選擇確定試點城市
各盟市可根據本地實際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試點城市和統籌區(包括已經先行啟動運行的城市),報自治區領導小組審定。
被列為國家試點的試點城市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自治區地方試點城市和統籌區的試點實施方案報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明確各部門職責,制定配套政策
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和殘聯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規范,做好制度的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政策和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落實補助等項資金;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編制部門負責根據服務人群和業務量,通過內部整合和調劑,增加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衛生部門負責加快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發揮中蒙醫藥特色與優勢的有關政策措施,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特困居民的參保補助和醫療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工作;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探索社區藥品統一配送網絡建設;殘聯負責做好城鎮殘疾居民的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和殘廢級別鑒定工作。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要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精心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區域內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試點方案實施前應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充分體現民意。要加大對相關人員,特別是經辦人員和社區勞動保障平臺業務人員的培訓力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統籌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體制和機制。其他統籌地區也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精神,做好城鎮居民年齡、結構、醫療保障現狀、醫療費用支付情況等數據的收集、測算、統計、分析工作,為適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奠定基礎。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要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形成促進參保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對試點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促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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