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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證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順利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關系,按規定繼續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清算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并將這部分職工名冊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險種制作一式三份的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注明職工個人繳費年限、歷年繳費情況、個人帳戶金額、繳費截止時間等內容及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地點、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政策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經辦人簽章后,發給企業。企業和經辦人及職工個人分別簽字蓋章后,一份由企業返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檔;一份由企業留存;一份由企業發放給職工。企業給職工發放了通知單后,方能辦理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改制企業嚴格按鄂政發[2000]66號和鄂政辦發[2001]65號文件規定,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按程序審核、審核后實施。企業在改制時,凡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安置方案中必須有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措施及時限,勞動保障部門應對其下達《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補繳到位。企業全額補繳到位后,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前款規定辦理《通知單》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改制后的企業和職工均應依法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職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以下辦法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手續,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自謀職業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個人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變更或轉移手續后,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的辦法辦理續保手續,到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 3、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原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未實現再就業的,本人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到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重新就業的職工,如果新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單位應為這部分職工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和生育保險??的這兩項保險待遇應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四)退役軍人如果自謀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暫未就業的,應當辦理失業登記。 (五)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 企業改制時,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應由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費的水平和每年遞增比例,一次性向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后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 (一)繳費基數 改制后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均應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續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應在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60%-300%的范圍內選擇適合自己的標準作為繳費基數,一般以20個百分點作為一個檔次;醫療保險原則上可根據當地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數繳足應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按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準繳納。 (二)繳費年限 在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前后同險種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均應累計計算。 (三)個人帳戶 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前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金額,應分別累計計算。 退役軍人的軍齡及國家規定的待安置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的處理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檔案管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其檔案可委托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機構管理及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在檔案寄存期間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檔案寄存機構到勞動保障部門為其代辦相關手續。 四、個人繳費窗口的設立 為方便個體工商戶和自謀職業者繳費,各地均應設立個人繳費窗口。個人繳費窗口可設在稅務部門,也可設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繳費窗口設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應將收繳的社會保險費存在指定的銀行或郵局,按月或按季集中后一并移交稅務部門或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五、建立專門的數據庫 凡是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以各種形式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應按險種分別登記、記錄,建立專門的數據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