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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魯府法字[2004]34號)收悉。經研究,對你辦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理解,我們沒有不同意見。
附: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魯府法字[2004]34號
簽發人:張華福
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 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省煙臺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就《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申請時限問題向我們請示(見“煙法制[2004]23號”)。根據我們的理解,我們認為:
一、《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沒有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作出規定,該條例實施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職業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時限應自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
以上理解當否,請批示。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