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
第三條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經申報、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
第四條
職工的工作時間包括工藝準備、工藝結束時間、作業時間、職工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
第五條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四)因職工家庭距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實行輪班作業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
第六條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對于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
第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點工資,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第八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周期不得超過本人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時間。如果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周期尚未結束的,對職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企業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
第九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
第十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
第十一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高級管理人員;
(二)外勤、推銷人員 ;
(三)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人員、出租車駕駛員;
(四)長駐外埠的人員;
(五)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六)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其他人員。
|
第十二條
企業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應依法落實國家關于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相關保護規定,合理調整其工作時間和生產定額。
|
第十三條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勞動者協商,企業的工作和休息制度,應向職工公示。
|
第十四條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應向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縣(區)勞動保障(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申報,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連云港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 (三)單位出具的《申報情況說明》,《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崗位是否符合本辦法中列舉的崗位,涉及職工人員數量、具體作息時間等情況; 2、如何保證職工的休息休假;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要說明是以周、月、季、年為進行綜合計時,勞動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內解除的,如何保障其權利; 4、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的決議及與會人員簽名。
|
第十五條
縣(區)勞動保障(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接到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批準的實行時限為1至3年。
|
第十六條
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應重新申報: (一)企業法人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批準實行時限已滿的; (三)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發生變化的。
|
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經縣(區)勞動保障(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的企業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并在《連云港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條件的企業,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需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特點、產品市場;對欲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車間、班組和崗位進行現場勘察,調查其實際工時利用情況;與工會代表和隨機抽取職工代表進行座談,征求職工代表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意見。《連云港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表》一式四份,由市勞動保障局行政部門、縣(區)勞動保障局(勞動人事局)、申報企業、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各執一份。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 月 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