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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醫保、信息中心,本局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提高市區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經市政府同意,對《溫州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溫政發〔2007〕51號)的財政補助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第六條第(三)項:“其中戶籍關系從異地遷入市區未滿5年的參保居民,不享受財政補助。”調整為:“其中戶籍關系從異地遷入市區未滿5年的參保居民,個人繳納330元,財政補助120元。” 二、第六條第(四)項:“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450元。”調整為:“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330元,財政補助120元。” 調整后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從2010年1月5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