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管理,保障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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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各種醫療技術服務項目和使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檢查、診斷和治療項目。 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是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參保人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所必需的,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醫療生活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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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分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以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符合國家、廣東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確定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臨床診療的實際情況,定期對《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償付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修訂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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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參保人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超出以上范圍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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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項目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償付范圍: (一)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的; (二)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 (三)大型醫療設備診療項目未納入區域衛生規劃、未經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許可的; (四)大型醫療設備診療項目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檢測不合格的; (五)超出國家、廣東省和本市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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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 (一)不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診療項目; (二)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的、安全的診療項目; (三)價格合理,不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四)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檢測合格的并經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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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新增診療項目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臨床需要,征求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的意見,與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后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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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簽訂的協議規定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開展醫療診療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新增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規定。 未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的診療項目,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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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新增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的,應于每年5月1日至15日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和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區域衛生規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院級別、功能與?铺亻L、醫療質量要求、醫療技術發展水平、以及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各定點醫療機構新增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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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新增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列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 (一)屬于經廣東省或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新技術、新設備; (二)已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為已獲得國家、廣東省、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配置許可證和應用質量許可證的; (四)臨床使用至少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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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新增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的,應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以下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公章的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診療項目申請書》(原件); (二)廣東省或本市衛生行政部門對使用新技術、新項目的批準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國家、廣東省、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批復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申報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的,應附國家、廣東省或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許可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近一年來該項新診療項目使用和發生費用等有關資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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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診療項目的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但申請人可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二)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定點醫療機構新增診療項目的審核批準工作,作出審核決定,并自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 (三)對審核后納入我市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在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上作準入標識,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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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規定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物價、衛生、財政部門所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準,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票據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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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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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03〕79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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