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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參保單位: 為了核定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征繳管理工作,現就市區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一)申報時間、地點 市區凡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繳費單位應于2009年6月30日前申報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地點為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市勞保局一樓東大廳)。海陵區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到海陵區勞動局醫保處(海陵區勞動局一樓東醫保大廳),市區參加事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到市勞動保障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核對繳費基數和人員信息等。 有條件的單位可開通網上申報,登錄泰州市勞動保障網查詢單位辦事事項,攜帶相關證件,至市局社會保障卡中心開通網上申報業務。 (二)繳費基數確定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五險合一”申報。根據蘇勞社險[2009]4號、泰勞社發[2009]126號文件的規定,其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實際人均工資低于市區或全市2007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0%(1409元)的,按2007年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1409元)申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低于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583元)的,按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583元)申報,最高不超過省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7917元);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按不低于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1715元)申報,最高不超過省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7917元);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不低于市區2007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1409元),最高不超過市區2007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6037元)。對高于省、市區上限標準的和低于省、市區下限標準的,經辦機構將統一進行調整。事業及省行業統籌單位離退休人員2008年的養老金調整情況也要一并申報。 2、工資總額的口徑。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三)申報工作要求 1、參保單位攜帶U盤分別到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或海陵區醫保處拷取申報名冊電子文檔,同時領取《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名冊》。網上申報的單位下載申報名冊,錄入繳費工資,確認發送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參保單位申報時需攜帶2008年度單位勞動工資和財務(計稅工資)年報,最新工資發放表,填報好的電子文檔及填寫好的《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名冊》。申報名冊需分別加蓋單位和工會公章,且需職工本人簽名,也可在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的簽名確認表上簽名,簽名確認表將作為職工與單位發生社會保險費爭議時仲裁的憑證。事業單位有離退休人員的還需攜帶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人員調整離退休費審批名冊》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人員調整離退休費匯總表》,省行業統籌單位需攜帶省社保中心審核蓋章的《離退人員調整離退休費明細表》。 3、參保單位須認真核對《職工繳費工資申報名冊》中參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礎資料,如發現差錯,應及同時填報修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以辦理變更手續。 二、其它事項 1、參保單位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申報的繳費工資總額時,單位應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3月期間辦理補繳申報等手續。 2、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不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單位,經辦機構將從2009年7月起暫按省、市公布的2008年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并強制征收,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不再重新進行結算。 3、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基數名冊無職工本人簽名的經辦機構不予受理,造成逾期的亦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相關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并強制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