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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統一管理,減輕施工企業的負擔,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清欠辦《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寧政辦發(2006)51號),現就加強我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統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建工局負責全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統一收繳、支付和退還工作,各區縣不得收繳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已開展保障金收繳的區縣要立即停止收繳,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收繳的保障金全額退還施工企業。 二、江寧、浦口、六合區及高淳、溧水縣建筑市場管理部門要按《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的要求,為市建工局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收繳做好把關工作;市建工局要按方便企業的原則,加強與上述區縣的溝通,為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收繳提供便利服務。 三、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04)2號)以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緊急通知》(寧機38號)等文件要求和確定的工作職責,切實做好“雙清”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統一管理,不影響各區縣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清欠工作職責及職能分工。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資、應對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時,需動用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市建工局應根據各區縣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按《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第13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