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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勞動保障局:你局《關于企業職工患特殊病醫療期間問題的請示》(湛勞社[2004]3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應享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作了明確的規定,應遵照執行。二、職工患特殊疾病的醫療期也應按勞部發479號文規定執行,即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而不能理解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個月的醫療期。三、如企業愿意繼續承擔超過醫療期的醫療責任,屬企業自主權,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