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宿遷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宿政發[2000]9號)和《宿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宿政辦發[2000]115號)文件精神,決定對市本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提出如下調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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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職工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特定病種門診支付范圍
1、提高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
2、調整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將職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由60元/人·年(個人36元、單位24元)調整為120元/人·年(個人60元、單位60元)。籌集方式仍然由各單位代扣代繳。
3、調整職工基本醫療及大病救助費用報銷比例。基本醫療費的報銷比例是起付線以上至2萬元以下為85%;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為90%。大病救助費用的報銷比例是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為85%;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為90%。
4、擴大特定慢性病門診范圍。將門診特定慢性病病種由《宿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宿政辦[2000]115號)規定10種的基礎上,再增加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癥、帕金森氏綜合癥等四種,報銷標準按原規定執行。
5、建立特殊病種門診報銷制度。特殊病種范圍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慢性腎病、需器官移植的病種。其中惡性腫瘤、尿毒癥等患者,沒有住院發生的放化療費用及血透等費用,按80%的報銷比例,每人每年報銷限額為30000元;腎移植、白血病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藥物治療費用,按85%的報銷比例,每人每年報銷限額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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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1、參保職工體檢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45歲以上(含45歲)的參保職工每年體檢一次,45歲以下的每兩年體檢一次,體檢費用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2、體檢項目。主要包括:心電圖、胸透、血常規、尿常規、同位素、兩對半、血糖、血脂、腎功能、肝功能、測量血壓、B超等。規定以外的體檢項目費用自理。定點體檢醫院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物價局、監察局等部門組織公開招標確定,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3、體檢費支付。按在職人員150元/人·次的標準,退休人員200元/人·次的標準,每年3月底前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將體檢費打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在職職工可自由選擇定點醫院體檢;退休人員由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要求統一組織體檢。體檢費用由定點醫院直接從個人帳戶中劃卡收取。
4、體檢時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參保人員集中體檢時間,各定點醫院均須按招標價格收取體檢費。逾期可恢復正常收費。
5、勞動、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院體檢價格和體檢質量的監管,接受職工對定點醫院的投訴、舉報,并依據有關法規制度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6、參保職工體檢組織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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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
1、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范圍。符合蘇政辦發[2001]7號文件規定的國家公務員及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后方可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2、醫療補助的資金安排。醫療補助資金按上年度單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職工工資總額3%的標準籌集。其中財政撥款人員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非財政撥款人員由各單位自籌資金解決。市財政設立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專戶,專門用于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市本級財政撥款人員的醫療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列支,非財政撥款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部省屬單位人員的醫療補助資金由各單位自籌解決。宿遷經濟開發區、市駱馬湖示范區、蘇宿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各區財政局按上述渠道統一籌集。各籌資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醫療補助資金繳入(匯入)市財政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專戶,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工資總額、編制性質及經費來源等資料列表報市人事、財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財政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并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市財政按支出進度將醫療補助資金撥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
3、醫療補助的支出范圍。公務員醫療補助包括門診費用補助、住院費用補助、大病醫療費用補助,以及特定慢性病、特殊病種門診費用的補助。
4、醫療補助辦法與標準。
門診費用補助。45周歲以下(不含45周歲)按200元/人·年,4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不含提前退休年齡)按280元/人·年,法定退休年齡以上人員按300元/人·年,每年年初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劃入個人帳戶。
住院醫療費用補助。符合《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和《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項目標準》)的費用,起付標準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間,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上限至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個人自付部分補助30%;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助70%。
特定慢性病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用的補助。14種特定慢性病和4種特殊病種門診費用按原規定標準結算后個人自付的部分,符合《目錄》和《項目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補助30%。
凡在《目錄》和《項目標準》以外(不含保健品)的住院醫療費用、特定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的門診費用,憑定點醫院或批準轉診醫院的處方和發票,按30%的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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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各項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統籌使用。當年基金結余率低于10%并出現支付風險時,由財政補足10%,并調整現行政策。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收支管理,強化基金管理責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此項惠民政策健康運行。
本意見未涉及的其他內容仍按《宿遷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宿政發[2000]9號)和《宿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宿政辦發[2000]115號)規定執行。
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并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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