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對江西省人事廳情況反映的答復意見函
2007-09-26 人事部辦公廳 穗人發〔2007〕213號
|
批準文件: |
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人事部門:
現將國家人事部辦公廳《對江西省人事廳情況反映的答復意見函》(國人廳發〔2007〕15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
內容: |
江西省人事廳: 你廳關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爭議仲裁帶來的新問題的情況反映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經正式函請國務院法制辦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明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是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的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中“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范圍,有關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交更、解除或終止,應當適用該文件的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已列入今年的國務院立法計劃,你廳所反映的有關問題最終將通過該條例予以規范。目前我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條例,條例草案稿已送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同時上報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查,爭取盡早提請國務院審議頒布實施。 人事部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