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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過去沒有做過統一規定,因此各單位在掌握上不完全一致,存在不少問題。個別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自定工資,高于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兩、三倍。根據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現對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作以下規定: 一、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由對同級干部有任免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同行業、同規模的國營企業的同級管理干部的平均實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到一百五十確定。其高于國營企業的比例,一般應與本合營企業中方普通職工實得工資高出的比例相同。 二、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的差額,在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勞保福利費、國家的各項補貼費等),全部轉入合營企業中方福利費,用于中方的集體福利建設。 三、在實行以上工資發放辦法后,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除仍可領取合營企業用獎勵福利基金發放的一次性獎勵外,不再享受其它的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等待遇。 四、各主管部門確定所屬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可與國營同類型(大、中、小)企業的相應干部進入職務等級線的時間同步進行。原來由各單位確定的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屆時全部改過來。 五、凡在北京市行政管轄區內的所有合營企業,均執行本規定。本規定由主管部門通知所屬合營企業的中方有關干部和財會勞資部門執行。 |